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心血管分会(英文译名:Chinese Bethune spirit research Association & cardiovascular branch缩写为:CBCB)。
第二条 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心血管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白求恩精神研究会的分支机构,国家二级社团。
第三条 本分会是由全国致力于在心血管专业弘扬和践行白求恩精神的工作者(来自医疗机构、院校、科研机构、营销企业、研发生产企业、资本投资机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等从事心血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为指导思想,在全国心血管专业界弘扬和践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对患者极端热忱”,“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的白求恩精神,促进心血管从业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推动心血管技术进步,提高医疗机构心血管技术水平,提升心血管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健康中国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白求恩精神研究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本分会的驻地在北京市朝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履行分会职责。认真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和规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搭建会员与政府、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生产经营企业、投融资机构之间的交流、沟通和协作平台,促进会员之间交流与合作。
2.结合心血管专业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反映他们的真实情况和诉求,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客观依据。
3.开展学术、技术研究,推广创新成果、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和做法,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围绕医德医风建设,弘扬和践行白求恩精神,组织开展推荐宣扬类公益活动。
5.促进医联体发展,组建白求恩心血管医疗队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高心血管技术水平。
6.开展心血管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人才培养、人才进修、网络课堂等活动,提高心血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7.编辑出版刊物、书籍、信息资料及音像制品。
8.面向百姓科普心血管疾病防治知识,开展心血管普查和义诊等公益活动。
9.接受会员单位捐赠,面向会员、基层医护人员和百姓开展捐赠、援助、资助、救助等公益活动。
10.组织开展心血管相关的文娱、体育等公益活动。
11.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分享有益的经验。
12.制定心血管专业有关的规范、标准、共识、指南等,参与心血管专业评审等工作。
13.承担政府部门或总会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分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含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团体会员(包含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九条 凡符合白求恩精神研究会章程规定并拥护本分会管理细则,热心在心血管专业界弘扬和践行白求恩精神的相关人员和单位,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团体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院校、社团组织、管理机构、行业检测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
2.获得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分会工作的相关企业。
(二)个人会员
1.医疗机构、院校、科研机构、管理机构、行业检测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心血管专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3.愿意在心血管专业弘扬和践行白求恩精神,热心支持本分会工作的其他个人。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团体/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
(二)所有提交申请的团体或个人须经本分会常委会审查讨论通过后,方可成为本分会会员;同时,报请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备案,并成为白求恩精神研究会会员;
(三) 团体会员证书、个人会员证书由本分会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分会提供学术、技术信息、人才交流信息及本分会开展工作的其他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细则的行为,经分会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根据白求恩精神研究会的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本分会会员可自由选择以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分会实行分会管理制,设名誉会长、顾问专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下设专业学组和区域工作委员会。组建常委会前,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产生先由本分会筹备组、顾问专家和总会领导等提名推荐,再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细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白求恩精神研究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联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联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驻会常务副会长一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联络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驻会常务副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联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本分会不设独立财务账户,在白求恩精神研究会财务中设立账页,对外使用总会的统一发票,由总会统一监督管理,独立核算。收入部分原则上只用于本分会开展工作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规管理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管理资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需经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白求恩精神研究会批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根据《白求恩精神研究会章程》修定,经2020年12月26日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心血管分会委员代表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对本管理细则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管理细则,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白求恩精神研究会审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本分会理事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自白求恩精神研究会核准之日起生效。